《公司法》并未有对出资期限届满前未履出资义务的股东出售股权作出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可以出售其股权的。
出资没实质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备股东资格,认定出资缺陷股东出售股权的效力时,除去当事人适格、股权可以依法出售等法定条件外,特别应当依据受叫人的意思表示是不是真实来处置。股东出售股权时隐瞒缺陷出资事实的,受叫人可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股权出售合同。
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方位履行出资义务即出售股权,受叫人对此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叫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方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方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出售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出售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出售事情书面公告其他股东征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公告之日起满30日未回话的,视为赞同出售。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认可出售的,不认可的股东应当购买该出售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出售。
经股东赞同出售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倡导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率;协商不成的,根据出售时各自的出资比率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出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