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量刑需要注意的地方之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备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能超越基准刑的100%:
(1)国家机关员工借助职权非法扣押、拘禁别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具备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冒充军警职员、司法职员非法扣押、拘禁别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别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拘禁别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因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别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别人的,可以降低基准刑的30%以下。
引使用方法条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