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又称离婚熟虑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肯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考虑期间。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的建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冷静期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1日)。
“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由于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夫妻双适才会一块到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登记时提交的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的性质可以理解为以离婚为首要条件的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只有夫妻双方最后办妥离婚手续后,协议才生效。假如有一方想离一方不想离,只能到法院诉讼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规范。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